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