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