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禁止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校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得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校住宿,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有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不归超过规定时限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因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究其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