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有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条款处理;特殊情况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较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在处理过程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根据情节,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要求外,均包括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必须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