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高职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处理。)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