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