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