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校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得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得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