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文素质表现测评
第七条 人文素质测评是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艺术等素质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八条 人文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
1、参加在学院或系部备案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有提交实践报告者,每次加2分。
2、积极为院、系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酌情加3-5分。
3、通过英语三级及以上过级考试加5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二级及以上考证等专业过级考证者,每项加3分。
4、在学院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获个人奖励者每项加6分,获集体奖励的每人加3分,个人或集体代表学院进行校外参评,获院级以上奖励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5、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类的创新、竞赛、科研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者,在参与加分的基础上另按级别加分(一等奖等同于第一名,依次类推):获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1分;获学院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5分、4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3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7分,集体项目分别减半。
6、参加体育竞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再加6分、8分、10分。
7、在院报、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校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2分,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6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8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一项成果只参与一次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校刊工作人员在本岗位的稿件不列入此项加分)。
8、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处分级别扣分。
9、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分。
第四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是针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为一学期所修的所有课程(含选修课程)的平均分,学科成绩以教务处出具的期末统考成绩为准,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为准,考试作弊、旷考该课程或该课程超课时均按零分计入总成绩,在学院考驾驶执照充当选修课程或课程为无具体分数(如军训成绩,选修课为考查课)的不进行计分。
第五章班级考核小组评议
第十一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小组,针对班级成员对学生的表现认可程度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测评成绩按5分一个档,百分制进行计算。
第六章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各系、各班级统一执行本办法,对各班级学生上学期表现进行评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系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四条 以系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各系学管科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各系学管科根据本办法给予每个学生进行打分并按月份进行公示,学生可在公示期3天内向学管科或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也可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诉,如属实,应予以更正,并公示第二榜,如3天内无异议则确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所在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最后由报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助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