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要关处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高职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处理。)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校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得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得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禁止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校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得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校住宿,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有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不归超过规定时限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因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究其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有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条款处理;特殊情况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较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在处理过程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根据情节,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要求外,均包括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必须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