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生生活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三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特困生生活补助。
1、在校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有良好的品德表现,思想积极向上;
3、尊师爱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2、身患残疾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 困难补助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领导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五条 特困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确定的标准予以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在600元以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学院违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五)有其它不当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