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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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6-08-17 12:58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有人、教育育人,共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安全的成长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寝室调整与退宿: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公寓;学生入住时要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公寓房间由学生处统筹分配,各系统一管理,定员居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

3、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各系学管科办理住宿、退宿手续并到学生处备案;

4、住宿学生应在入住前按规定交齐住宿费用;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内住宿的依照《学生走读管理办法》执行;

6、学院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公寓房间的阴阳面等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公寓的调整时间和办法,学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的调寝工作安排;

7、假期因特殊情况须在学院住宿的学生,要在放假前一周向本系提出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按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系应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公共秩序管理:

1、公寓内严禁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禁止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3、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一草一木,不得破坏公寓区设施、设备;

4、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

5、公寓内严禁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公寓内禁止酗酒,吸烟者必须在公寓指定地点吸烟;

7、学生应按时归寝,不准夜不归宿;

8、禁止男、女生进入对方寝室;

9、不准在公寓内收养宠物;

10、公寓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

11、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12、禁止在公寓内踢球、滑旱冰、滑板或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13、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14、学生应服从分配并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辱骂、打骂工作人员;

15、学生严禁翻窗户出入。

第五条 用水、用电管理:

1、入住公寓的学生要注意节水节电,违反公寓用水、用电管理定的,由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不准私拆电表,不准私拉、乱拉电线、电脑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饮具、电棒(杯)、电暖气、电毯、洗衣机等电器;学生违反公寓用水、用电规定,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水电费外,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安全防范管理,违反规定的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1、公寓内禁止商贩入内;

2、公寓按规定时间锁门,锁门后回公寓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3、离开房间要锁好房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4、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更换门锁需向物业部门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

5、公寓严禁留宿外人;

6、外来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未经允许不得进行;

7、不准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

8、严禁在公寓内携带、藏有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毒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物品;

9、携带物品出入需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经管理人员核查后方可出入;

10、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或聚众闹事。

第七条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扰乱公寓一般公共秩序,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收养宠物者,除收缴其宠物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向窗外、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拨打骚扰电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在公寓内踢球、溜滑板、旱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者给予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在公寓内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坏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拉、乱拉电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破坏公寓一般设施者,除赔偿处罚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消防设施等与人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设施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寓住宿秩序者,根据其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处分:

1、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他设施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者,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男女生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私自留宿外来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每天2230后在寝室容留异性者和被容留异性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破坏公共安全秩序者,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私自跳墙、跳窗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公寓内焚烧废纸与杂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公寓内使用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公寓内盗窃或协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储藏易燃、易爆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7、在公寓内携带、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毒品等有害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分:

1、有意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根据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公寓内酗酒、寻衅闹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发;

4、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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