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
为保证学生毕业手续的正常办理,各有关处室在接到办理上一程序的处室交来的有关资料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注明收件日期及收件人姓名,以备考核办查询及处理。
1、学生处应在全部理论课学习结束时日的30天前,将本届毕业学生名单分班级报教务处、计财处、就业处、保卫处、图书馆、物业公司等等。
2、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成绩信息,结算学生书费,完善学生的实习鉴定表等。
(1)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3月份的第四周双休日进行。下列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实习前一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正常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暂缓考试的科目;正常补考不及格符合重修条件且重修期满的科目。考试作弊原则上不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查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2)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七门(含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劝其退学。四门(含四门)-六门(含六门)不及格者不办理毕业证书,予以留级,留级学生随下届跟班学习,并足额缴纳一年的学费,符合毕业条件的,随下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经毕业前补考仍有1-3门不及格者可参加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当年组织的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及格科目须单科重修,重修采取自学形式,时限一年,重修期满随下届学生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随下一届学生办理毕业证书,重修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3)在每年6月10日以前,按学籍管理规定,将确定留级、劝退、1-3门成绩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学生处将未撤销纪律处分缓发毕业证的学生名单,报请学校研究确定后下发文件,并由学生处在6月15日以前通知学生办理相关事宜。
(4)在学生实习前一学期开课后两个月内通知相关系的毕业班,给毕业班级学生结算书费。
(5)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前应将完善的学生实习鉴定册转交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6)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将毕业生毕业成绩单发放到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3、就业处协同各系做好学生就业相关工作。
(1)就业处在学生实习离校前一个月内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同各系认真组织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在毕业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最迟在毕业当年6月10前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交各系,各系于6月15日前统一上交就业处,以便及时给学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各系对就业单位进行备案,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在毕业前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时应及时将灵活就业合同上交各系,由各系统一交就业处,以便及时将我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上报教育厅。
(2)未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办理报到证的专科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找到工作后,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回原籍的毕业生可随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由系汇总上报,就业处定期于每月18日或28日到教育厅办理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两年择业期满的毕业生将于毕业两年后的6月30日派回原籍。
4、安保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库信息,在毕业生返校前十五日内办完学生户口迁出手续。
5、图书馆在学生实习前一个月内通知各系办理毕业班级学生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如学生在实习期间需借阅图书,应在结束实习前一个月内办理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图书馆最迟在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之前全部办完学生还书及图书证的退还手续。
6、计财处应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除利用寒暑假前催缴外,必须在学生进入实习前的20天前,整理完毕业学生欠费名单和数额,通过学生处向各系发放催款通知单,注明缴费时间和处理办法,并通知各系不予统一安排实习。
7、各系在6月10日前领取并办理学生离校清单,于毕业生返校前到各处室审核办理学生离校手续。同时加强毕业生离校时的安全教育等。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
1、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的时间定于每年7月15-16日(工作日不休息)。
2、毕业证书必须指定专人发放,谁发证谁负责。学生处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证书以系为单位于7月13日-7月14日发放并做好毕业证的交接手续,并将每位不能发放毕业证的原因(欠交学费、违纪未撤销处分、成绩不合格、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还贷手续、档案材料不齐全等)告知各系,各系明确学生不发证的原因,做好相关解释及处理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
(1)成绩不及格者参照二2(2)条执行。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缓发毕业证书3个月、6个月、10个月、一年)。
(3)联审欠费造册的学生,其毕业证暂由学生处保管,领取时由学生处负责审查,确已缴清欠费者(凭收据和计财处长签字),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学院办公室凭院长签字加盖钢印后,由本人领取。
4、各系于8月底以前将未领取的毕业证,统一交回学生处。8月底后回校领取毕业证的同学,到学生处办理领取毕业证的手续。
5、因欠费、成绩不合格或其他情况未能按时毕业者,合格后拿着相关凭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生处将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为其统一办理毕业证,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毕业证书(证明)补办
1、毕业证书的补办:学生毕业证,在毕业后三年内丢失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籍室核查后,由学生本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中专毕业证须在市级以上报刊,专科毕业证在省级以上报刊),并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处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超过三年,只办理学历证明。
2、报到证的补办:专科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和学校出具遗失证明。在择业期内,由学校统一办理,补发报到证,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中专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将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学籍室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学校统一补办,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
五、工作要求
毕业证及毕业手续的办理、毕业证的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相关处室、系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出现差错要实行登记,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