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所,符合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信息记载流程为: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并经相关职能处室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2、系部每月初三日内将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纸质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每月月初第一周内将学生异动信息汇总,并将异动纸质信息报送招生处;
4、招生处在本月内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全区高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每学期末更新一次学生花名册,并将更新后的学生花名册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部;
5、教务处在本学年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学院人才培养数据平台完成数据信息修改。
第五条学生应按规定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内容。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执行《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准毕业。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加强学生考勤工作,除课堂教学外,集体活动都要严格考勤,缺勤者以旷课论处。处理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理按照《学生考试与成绩及毕业与结业管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技工学生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在校学生当兵入伍保留学籍的一般不超过其学制3年。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伤等情况连续请假耽误学业超过6个教学周者,由学院批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考试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年生产实习不及格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高职学生退学时,同时报内蒙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学生,一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学籍最多可延长三年。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处分在修满学业一年后仍未撤消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推荐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高职学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